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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威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6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貝事特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94年10月 5日│70,429元│AQ0000000 ││ │黃國強 │六合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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