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威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65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貝事特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94年10月 5日│70,429元│AQ0000000 ││ │黃國強 │六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