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843號聲 請 人 吳賢林即宏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江虹儀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8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華南銀行長安分行 │95年3月31日 │582,742元 │SC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