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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曾部倫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7日、10月2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永暉金屬有限公司林│華泰商業銀行中山│55,545元 │95年2月28日 │AA0000000 │7月 │ │ │沂環 │分行 │ │ │ │ │ ├──┼─────────┼────────┼─────────┼───────────┼────────┼────────────┤ │002 │萬全汽車材料行 │寶華商業銀行城東│18,923元 │95年3月28日 │BB0000000 │8月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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