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97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7日、10月2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梅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9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永暉金屬有限公司林│華泰商業銀行中山│55,545元 │95年2月28日 │AA0000000 │7月 │ │ │沂環 │分行 │ │ │ │ │ ├──┼─────────┼────────┼─────────┼───────────┼────────┼────────────┤ │002 │萬全汽車材料行 │寶華商業銀行城東│18,923元 │95年3月28日 │BB0000000 │8月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