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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130號

聲請人
加百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13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領風室內裝修設計工│台北富邦銀行興隆分│95年3月10日 │23,001元 │SG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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