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悅鑫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上海銀行信義分行 │94年6月23日 │203,904元 │0000000 │ ││ │司 王人正 │ │ │ │ │ │├──┼─────────┼─────────┼───────────┼─────────┼────────┼──┤│002 │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94年6月16日 │215,636元 │0000000 │ ││ │司 許金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