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213號
- 聲請人
- 怡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9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39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億傑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95年5月31日 │27,468元 │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