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1號聲 請 人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2 │泰州消防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155,138元 │94年6月30日 │NC0000000 │七個月 │ │ │ │路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