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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25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2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匯僑│2370-88NX-0000000-0 │ │1 │515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匯僑│2370-89NX-0000000-0 │ │1 │154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恒大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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