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2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2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匯僑│2370-88NX-0000000-0 │ │1 │515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匯僑│2370-89NX-0000000-0 │ │1 │154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恒大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