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41號聲 請 人 顏毓成即宇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百濬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雙園分行 │95年2月28日 │5,600元 │SC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