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42號
- 聲請人
- 松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催字第二四五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001 │陳瓊薇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5年7月31日 │228,7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