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 聲請人
- 華順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0月27日、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12,630元 │95年3月31日 │CL0000000 │6 │ ├──┼─────────┼────────┼─────────┼───────────┼────────┼────────────┤ │002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18,152元 │95年4月30日 │CL0000000 │7 │ ├──┼─────────┼────────┼─────────┼───────────┼────────┼────────────┤ │003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6,458元 │95年5月31日 │CM0000000 │7 │ ├──┼─────────┼────────┼─────────┼───────────┼────────┼────────────┤ │004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2,976元 │95年3月15日 │CD0000000 │6 │ ├──┼─────────┼────────┼─────────┼───────────┼────────┼────────────┤ │005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華南銀行復興分行│4,410元 │95年3月31日 │RC0000000 │6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