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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聲請人
華順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0月27日、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3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12,630元          │95年3月31日           │CL0000000       │6                       │
├──┼─────────┼────────┼─────────┼───────────┼────────┼────────────┤
│002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18,152元          │95年4月30日           │CL0000000       │7                       │
├──┼─────────┼────────┼─────────┼───────────┼────────┼────────────┤
│003 │振瀚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6,458元           │95年5月31日           │CM0000000       │7                       │
├──┼─────────┼────────┼─────────┼───────────┼────────┼────────────┤
│004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永春分行│2,976元           │95年3月15日           │CD0000000       │6                       │
├──┼─────────┼────────┼─────────┼───────────┼────────┼────────────┤
│005 │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華南銀行復興分行│4,410元           │95年3月31日           │RC0000000       │6                       │
│    │限公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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