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林麗玲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偉誠先端科技有限公│彰化銀行大直分行 │93年12月12日 │2,500,000元 │CL0000000 │ │ │ │司謝明美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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