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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82號

聲請人
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8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50,606元          │95年6月25日           │ME0000000       │3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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