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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85號

聲請人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58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新銳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0 │1 │0000000.6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華南永昌龍盈平衡證券投資信│1-5D0-00-0000000-0 │1 │0000000.3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託基金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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