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598號
- 聲請人
- 聿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1年2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59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95年2月10日 │95年5月3日 │41,975元 │CHA0000000 │ │ │ │司 │孝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