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聯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17號聲 請 人 聯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日鑛商事股份有│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5年8月1日 │42,716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台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博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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