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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聲請人
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以 95年度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吳活池 │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94年4月15日 │ 4,400元 │ AA0000000│ ││ │ │ │ │ │ │ │├─┼─────────┼─────────┼───────────┼─────────┼────────┼──┤│02│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建國分│95年5月10日 │ 273,000元│ IV0000000│ ││ │司 │行 │ │ │ │ │├─┼─────────┼─────────┼───────────┼─────────┼────────┼──┤│03│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4月30日 │ 108,000元│ CD0000000│ ││ │司 │北忠孝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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