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 聲請人
- 金富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4日以 95年度催字第12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45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吳活池 │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94年4月15日 │ 4,400元 │ AA0000000│ ││ │ │ │ │ │ │ │├─┼─────────┼─────────┼───────────┼─────────┼────────┼──┤│02│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建國分│95年5月10日 │ 273,000元│ IV0000000│ ││ │司 │行 │ │ │ │ │├─┼─────────┼─────────┼───────────┼─────────┼────────┼──┤│03│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95年4月30日 │ 108,000元│ CD0000000│ ││ │司 │北忠孝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