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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0號聲 請 人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5年5月5日 │188,728元 │AI0000000 │ │ │ │司 陳嘉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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