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0號
- 聲請人
-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5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5年5月5日 │188,728元 │AI0000000 │ ││ │司 陳嘉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