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50號聲 請 人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台北分行 │95年5月5日 │188,728元 │AI0000000 │ │ │ │司 陳嘉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