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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85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8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06 │ │1 │15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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