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 │ 備 考 │├───┼────────────┼─────────┼─────┼────┼────────┼────────┤│001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7603│ │ 1│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