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688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68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 │ 備 考 │ ├───┼────────────┼─────────┼─────┼────┼────────┼────────┤ │001 │邁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7603│ │ 1│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