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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邱琦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池東旭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 ├──┼─────────┼────────┼─────────┼───────────┼────────┼────────────┤ │001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460元 │94年5月10日 │VA0000000 │95年1月1日 │ │ │司 李世文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 │ ├──┼─────────┼────────┼─────────┼───────────┼────────┼────────────┤ │002 │千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12,474元 │94年7月5日 │AA0000000 │95年2月1日 │ │ │許陽明 │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 │003 │台灣淨水工業股份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12,600元 │94年6月30日 │AA00000000 │95年2月1日 │ │ │限公司 劉文克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 ├──┼─────────┼────────┼─────────┼───────────┼────────┼────────────┤ │004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9,425元 │94年5月25日 │RC0000000 │95年1月1日 │ │ │公司 林榮錦 │有限公司復興分行│ │ │ │ │ ├──┼─────────┼────────┼─────────┼───────────┼────────┼────────────┤ │005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營業部 │66,797元 │94年7月20日 │AB0000000 │95年2月1日 │ │ │司 鄭文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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