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旭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池東旭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9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 ├──┼─────────┼────────┼─────────┼───────────┼────────┼────────────┤ │001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5,460元 │94年5月10日 │VA0000000 │95年1月1日 │ │ │司 李世文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 │ │ ├──┼─────────┼────────┼─────────┼───────────┼────────┼────────────┤ │002 │千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12,474元 │94年7月5日 │AA0000000 │95年2月1日 │ │ │許陽明 │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 │003 │台灣淨水工業股份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12,600元 │94年6月30日 │AA00000000 │95年2月1日 │ │ │限公司 劉文克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 │ │ ├──┼─────────┼────────┼─────────┼───────────┼────────┼────────────┤ │004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19,425元 │94年5月25日 │RC0000000 │95年1月1日 │ │ │公司 林榮錦 │有限公司復興分行│ │ │ │ │ ├──┼─────────┼────────┼─────────┼───────────┼────────┼────────────┤ │005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營業部 │66,797元 │94年7月20日 │AB0000000 │95年2月1日 │ │ │司 鄭文鋒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