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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請人
常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6月12日 │3,536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002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7月15日 │7,166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003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7月31日 │2,520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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