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常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4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6月12日 │3,536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002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7月15日 │7,166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003 │三漢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世貿分│94年7月31日 │2,520元 │WA0000000 │ ││ │司江榮發 │行 │ │ │ │ │└──┴─────────┴─────────┴───────────┴─────────┴────────┴──┘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