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57號聲 請 人 東方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發票人佰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發票人伯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