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85號聲 請 人 甲○○即偉祥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8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原創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1月25日 │81,000元 │CA0000000 │ │ │ │ 廖英棋 │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