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甲○○即偉祥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原創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1月25日 │81,000元 │CA0000000 │ ││ │ 廖英棋 │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