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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請人
志觀精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0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1日 │180,145元 │AB0000000 │ ││ │司 │限公司城東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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