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69號聲 請 人 晨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晨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企業銀行吉林分│94年5月31日 │128,100元 │AS0000000 │ │ │ │司甲○○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