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95號
- 聲請人
-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9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002 │鼎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