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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53號

聲請人
誠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95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阿綠的店 張富迪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86,625元          │94年7月20日           │VA0000000       │6                       │
│    │                  │分行            │                  │                      │                │                        │
├──┼─────────┼────────┼─────────┼───────────┼────────┼────────────┤
│002 │貴婷國際流行服飾有│華南商業銀行長安│18,200元          │94年8月25日           │IC0000000       │7                       │
│    │限公司 張秋吉    │分行            │                  │                      │                │                        │
├──┼─────────┼────────┼─────────┼───────────┼────────┼────────────┤
│003 │二婕國際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北寧│25,200元          │94年8月31日           │TK0000000       │7                       │
│    │陳菊芬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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