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5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淑芬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王立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40,000元 │94年9月7日 │AL0000000 │6個月 │ │ │ │忠孝分行 │ │ │ │ │ ├──┼─────────┼────────┼─────────┼───────────┼────────┼────────────┤ │002 │王立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40,000元 │94年9月9日 │AL0000000 │6個月 │ │ │ │忠孝分行 │ │ │ │ │ ├──┼─────────┼────────┼─────────┼───────────┼────────┼────────────┤ │005 │毅盈企業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大安│120,000元 │94年9月9日 │BB0000000 │6個月 │ │ │徐春英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