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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5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5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王立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40,000元         │94年9月7日            │AL0000000       │6個月                   │
│    │                  │忠孝分行        │                  │                      │                │                        │
├──┼─────────┼────────┼─────────┼───────────┼────────┼────────────┤
│002 │王立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40,000元         │94年9月9日            │AL0000000       │6個月                   │
│    │                  │忠孝分行        │                  │                      │                │                        │
├──┼─────────┼────────┼─────────┼───────────┼────────┼────────────┤
│005 │毅盈企業有限公司 │寶華商業銀行大安│120,000元         │94年9月9日            │BB0000000       │6個月                   │
│    │徐春英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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