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 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50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 │├──┼─────┼────┼─────┼──────┼─────┤│001 │笙普國際有│彰化商業│70,000元 │94年 9月11日│CI0000000 ││ │限公司 │銀行吉成│ │ │ ││ │何麗秋 │分行 │ │ │ │├──┼─────┼────┼─────┼──────┼─────┤│002 │笙普國際有│彰化商業│70,000元 │94年10月11日│CI0000000 ││ │限公司 │銀行吉成│ │ │ ││ │何麗秋 │分行 │ │ │ │├──┼─────┼────┼─────┼──────┼─────┤│003 │邑匠實業股│華僑銀行│140,000元 │94年10月 8日│BB0000000 ││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 │ ││ │張世昌 │ │ │ │ │├──┼─────┼────┼─────┼──────┼─────┤│004 │邑匠實業股│華僑銀行│140,000元 │94年12月 8日│BB0000000 ││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 │ ││ │張世昌 │ │ │ │ │├──┼─────┼────┼─────┼──────┼─────┤│005 │邑匠實業股│國泰世華│140,000元 │94年 9月 8日│L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 │ │ ││ │張世昌 │分行 │ │ │ │├──┼─────┼────┼─────┼──────┼─────┤│006 │邑匠實業股│國泰世華│140,000元 │94年11月 8日│L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 │ │ ││ │張世昌 │分行 │ │ │ │├──┼─────┼────┼─────┼──────┼─────┤│007 │邑匠實業股│華僑銀行│140,000元 │94年 8月 8日│BB0000000 ││ │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 │ ││ │張世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