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6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丙○○、甲○○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94年度救字第127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6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01 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判決確定,關於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暫免交之裁判費共新台幣68,716元,依前開判決結果應即由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