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 原告
- 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仲訴字第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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