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乙○○、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何時取得系爭支票?係於塗銷謝素女背書之前,抑是之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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