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4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