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2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邦益營造有限公司、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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