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永明即永明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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