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