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9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9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香港子公司
Lifeview Hong Kong Limited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子公司Lifeview Hong Kong Limited)。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