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徐真妹
- 當事人裕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16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真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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