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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2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及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公司應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如為商號,應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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