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2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及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公司應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如為商號,應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23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及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如為公司應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如為商號,應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