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47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忻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空白,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