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56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仁桂即泓勝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