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4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竑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錦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游英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