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9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9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弘日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文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 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參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