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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山水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弄7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0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山水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弄77 法定代理人 甲○○ 弄77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為「福茂國際有限公司」或「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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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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