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51號
- 原告
- 丙○○原名:丘芳
- 被告
-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甲○○(原名:邱芳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丙○○(原名:丘芳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