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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2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6年度催字第4215號

聲請人
逢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6年度催字第42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96年12月16日│120,673元 │OA0154409 ││ │限公司 朱哲彥 │安分行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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