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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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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所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15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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