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3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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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所請求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215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