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5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5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務
- 人 香港商黃禾國際廣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 郭哲華律師
- 相 對 人
- 即債權
- 人 臺灣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履行契約債權,於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 1257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處分,並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3690號)後,迄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4件附卷可稽,堪信屬樓實。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