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拳發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至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121號保全程序卷宗及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