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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拳發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至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121號保全程序卷宗及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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